【人事】人力资源管理处关于教职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医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2016年11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为方便我校教职工办理申领奖励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条件
我校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的为准,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教职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可以申请: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二、 奖励标准及发放方式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三、 受理申请单位
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四、 办理方式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个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3.属于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情况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2.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3.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我校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doc
中山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处
2016年12月7日
(联系人:彭波,联系电话:84110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