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中心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6-27
中山大学核算中心
核算〔2017〕24号
核算中心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中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现将我校自2017年7月起开具或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校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各开票单位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取得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票面“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准确填开。
二、关于我校从外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向其他单位付款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根据开票(收款)单位的要求向其提供学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8631445。
特此通知。
核算中心
2017年6月22日
中山大学核算中心 2017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