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规范领导人员评审费、讲课费等 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副处实职以上(含)领导人员在校内(含附属单位,下同)党政管理工作中有关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
第三条 校领导、校长助理在校内党政管理工作中,承担评审评议、检查评估、巡察监督、讲座报告、致词讲话等工作以及参加庆典礼仪、交流联谊、文化体育等活动,不得发放劳务报酬。
第四条 学校其他副处实职以上(含)领导人员参加第三条所述工作或活动,除专业技术职务、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等专业评审以及入党培训等系统性培训授课外,不得发放劳务报酬。
专业评审及系统性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部门)不得向其自身的领导人员发放劳务报酬。
第五条 学校建立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核算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处、发展规划办公室、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根据需要对专业评审或系统性培训授课的范围进行审议和界定。
第六条 有关工作或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及核算中心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相关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要加强监管工作。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放、领取的劳务报酬,一律予以清退,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