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山大学关于印发教师出国(境)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教师出国(境)事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出国留学方针,加强与国际一流大学的学术合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出国(境)事务管理工作,学校制定《中山大学教师出国(境)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2016年第2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6117



中山大学教师出国(境)事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出国留学方针,加强学校与国际一流大学的学术合作,促进学校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学校出国(境)事务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科研正常秩序的前提下,通过与国(境)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合作与交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教师180天及以上因公长期出国(境)事务的管理。

 

二、出国(境)事务的类别

第四条 教师出国(境)事务分为因公出国(境)事务和因私出国(境)事务两类。

(一)因公出国(境)事务包括:

1.根据出国(境)的期限,因公出国(境)分为因公长期出国(境)和因公短期(临时)出国(境)两种。180天及以上的属因公长期出国(境),180天以下的属因公短期(临时)出国(境)。因公短期(临时)出国(境)的管理依照《中山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中大党发201630)执行。

2.根据出国(境)的内容,因公长期出国(境)包括:

1)出国(境)研修:出国(境)研修包括公派出国(境)研修和自费出国(境)研修。

公派出国(境)研修:根据选派机构及经费来源渠道,公派出国(境)研修可分为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和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是指通过学校选拔推荐,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或其他部委的出国(境)研修项目资助,派出到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研修(含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是指由学校立项、选拔并派出到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研修(含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院系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交流项目,如果其签署的合作协议获得学校批准并予以备案,可纳入学校公派范围。

自费出国(境)研修:指未纳入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和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范围,教师自行联系经费赴国(境)外研修(含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2)出国(境)任教:指经学校批准,通过国家汉办派出赴孔子学院任职任教或通过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任职任教。

3)出国(境)借调:指应外交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门要求,经学校批准,借调到中国驻外机构工作。

4)出国(境)随任:指应我国驻外机构主管部门要求,根据驻外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随配偶出国(境)任职。

5)出国(境)攻读学位:指自筹经费攻读学位或通过其它渠道(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出国项目等)攻读学位,学校不受理各类出国(境)攻读学位的申请。

(二)因私出国(境)事务:指因个人原因,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探亲、旅游等。因私出国(境)的管理依照《中山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中大人力资源〔201612号)执行。因私出国(境)应尽量利用寒暑假,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还需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干部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公长期出国(境)的申请

第五条 教师出国(境)研修的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身心健康;具有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与责任感。

2.符合院系学科发展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独立研究能力,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一定成绩或有学术发展潜力。

3.入校工作满2年(截至申请日期),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出国(境)期限包含在本人聘任合同期限之内;如有180天及以上出国(境)经历,须返校工作满2年(截至申请日期),且较好地完成聘任合同约定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因学科的特殊性需要经常进行国际交流的人员,经所在院系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后,可适当放宽以上要求 

4.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的人员,还需达到公派出国(境)研修项目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二)申请程序

1.公派出国(境)研修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申报公派出国(境)研修项目。公派出国(境)研修项目的申报和遴选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合适推荐人选;院系向人力资源管理处报送推荐人选申报材料;人力资源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遴选,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推荐人选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录取人员名单。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的交流项目由院系自行组织遴选,确定人选后须经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2)项目录取人员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