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中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规范化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研究等方式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合同性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按委托方类别不同划分为行政事业委托项目(I类)和企业委托项目(II类),I类的委托方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II类的委托方为企业或其它机构。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经费来源性质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以及有关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院系”)。
第四条 凡以中山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学校法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副校长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六)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同签订及立项、入账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是学校和委托方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署、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依据,应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查询经费实际到账情况后,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时,科研管理部门须开立经费本及进账单,在进账单上写明项目编号及名称、负责人、所属单位等并加盖科研经费审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