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报销差旅费的管理,依据《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大财务〔2016〕14号)要求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学校研究制订了《中山大学教职工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经中山大学2016年第26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年3月23日
中山大学教职工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报销差旅费的管理,依据《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大财务〔2016〕14号)要求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从常驻校区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期间的差旅费用报销管理。
第三条 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由于短期或临时公务原因,到常驻地以外校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教职工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应该履行审批手续。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据实核定出差人数和天数,并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差旅费报销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教职工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校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凭票报销,不计发交通补助费。
因自驾私车等原因到常驻地以外校区执行公务,在履行差旅审批手续后可给予交通补助。交通补助按行程往返每人每次100元包干使用。有关费用在“差旅费”科目中核算。
第六条 教职工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职工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期间原则上入住学校下属招待所或宾馆,住宿费在学校差旅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