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中大校友20173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汇集社会资源鼓励及引导社会捐赠,进一步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健全和完善学校捐赠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经中山大学2017年第3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745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山大学章程》、《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中山大学教育发展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条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代表中山大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下设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挂靠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尊重捐赠人意愿并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三)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之要求;

(四)适应学校发展规划,符合校园文化特色。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包括各机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以及各有关科研机构等。

第七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二章  捐赠类别

第八条  捐赠方式可分为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九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用途,捐赠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校园建设项目。包括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校园景观建设、维修及命名资金项目;

(二)科学研究相关项目。包括科研基金、学科建设、学术出版、标志性科研设施等;

(三)人才项目。包括创新人才席位、特聘教授席位、讲座教授席位、杰出学者、优秀教师等;

(四)学生培养。包括奖(助)学金、创新创业基金类、学生活动基金等;

(五)学术活动。包括举办学术会议、论坛、讲座、沙龙等学术活动;

(六)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七)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捐赠项目规划和目录,引导和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支持学校重点和优先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十一条  校内各资金募集单位与捐赠人洽谈捐赠项目,并对捐赠人的身份及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在达成一致共识后,资金募集单位根据协议范本起草捐赠协议,经基金会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基金会对捐赠协议草案进行初审;

(二)协议草案涉及多方单位共同参与执行的,需报相关单位会签;

(三)协议草案涉及校名使用、附加学校义务的,需报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

(四)协议草案涉及冠名或鸣谢方式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五)校内审核程序完成后,基金会将捐赠协议修改版本返回捐赠人;

(六)经捐赠人确认捐赠协议正本后,双方签署协议。如双方不约定面签捐赠协议,则请捐赠人先行签署捐赠协议再提交基金会签署及盖章。

第十二条  签订捐赠协议原则上需使用基金会提供的捐赠协议范本,并只能以基金会的名义签署。如捐赠人有特殊要求,可由资金募集单位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由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工作指南》完成立项工作。

(一)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全校性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由学生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学研究院、基建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单位,各相关院系与其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二)院系专项捐赠项目,相应的学院(系)为项目执行单位。

(三)项目执行单位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执行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责任。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捐赠项目的款项都必须进入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捐赠项目资金按项目独立设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及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使用按照《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财务报表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提交基金会,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八  基金会对所有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捐助、追还已拨付的捐助经费等措施:

(一)项目进展缓慢,或未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

(二)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资金,或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未履行协议的情况。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捐赠者均给予表彰和感谢,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报道。具体通过捐赠项目冠名、捐赠荣誉授予、健康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方式予以鸣谢。

第二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校园建设捐赠项目冠名负有统筹责任。每两年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捐赠冠名项目指引,经学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室审定后,基金会根据审定方案执行具体冠名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捐赠且资金达到一定额度者,符合学校捐赠冠名条件,经学校与捐赠人协商,可以用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冠名鸣谢。

人才、科研、学生培养等捐赠项目的冠名,由基金会牵头,与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共同协商后提出意见或建议,按照学校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为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的,学校可推荐其为捐赠项目所在城市的荣誉市民人选。

第二十三条 具体办法参照本办法附件《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

第二十五条  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和推动中山大学教育事业的长远建设与发展,感谢和表彰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社会团体、单位及校友对中山大学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山大学章程》、《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及各机关部处,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接收社会捐赠的鸣谢工作。

第三条  捐赠鸣谢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尊重捐赠人意愿并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三)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之要求;

(四)适应学校发展规划,符合校园文化特色。

第四条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代表中山大学接受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及校友对中山大学教育事业的捐赠支持。下设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事务。

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负责各类捐赠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与基金会秘书处共同组织、协调、推动各类捐赠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设备等实物,支持教学科研及学生培养等活动者,均给予表彰和感谢,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报道。具体通过捐赠项目冠名、捐赠荣誉授予、健康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方式予以鸣谢。

第六条  无论捐资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基金会网站上将实时公布捐赠人名单、捐赠金额;并将捐赠人名单收录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年报存档保存。

第七条  对提供捐赠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社会团体、单位及校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章 捐赠项目冠名

第八条  对学校捐赠且资金达到一定额度者,经学校与捐赠人协商,可以用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冠名纪念。

原则上捐赠人进行有关捐赠行为,应与基金会、学校、院系等单位签订捐赠合同,经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进行实质性审查,交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后,再根据相关规定和权限签署。

第九条  中山大学校园规划委员会是校园建设捐赠项目冠名的审议机构,负责对冠名事项提出咨询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必要时可组织临时专家组论证。

人才、科研、学生培养等捐赠项目的冠名,由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牵头,与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共同协商后提出意见或建议,按照学校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条  冠名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校园建设

1楼宇建筑。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会堂、讲堂、会议室、教室、实验室、学生活动中心等。依据接受捐赠冠名的不同时间,分为建设捐赠冠名、维修捐赠冠名、其他捐赠冠名等三种形式。已捐赠冠名的除外。

2校园景观。广场、道路、绿化景点、树木、绿地等。

3名人故居。我校办学有史以来南北校区的名人故居,包括已挂牌名人故居的文物保护单位、未挂牌有保护价值的名人故居。

(二)科学研究相关项目。包括科研基金、学科建设、学术出版、标志性科研设施等。

(三)人才项目。包括创新人才席位、特聘教授席位、讲座教授席位、杰出学者、优秀教师等。

(四)学生培养。包括奖(助)学金、创新创业基金类、学生活动基金等。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创新创业基金包括学科竞赛基金(包括国际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学生活动基金包括学生社团基金、学生各类专项活动基金等。

(五)学术活动。包括举办学术会议、论坛、讲座、沙龙等学术活动。

(六)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七)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